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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某些职业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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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13:41: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我们反思的一个话题涉及一项法律规定的合宪性,该规定将某些专业活动的行使限制为雇员必须拥有大学学位或有权行使这一职责的证书,这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其他人,尽管进行了相关活动,但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 这个问题的一个例子是关于律第 5 条和第 6 条第 I 款是否符合宪法的争议,该条款规定了专门属于药剂师的药店的技术责任,从而损害了药剂师或其他雇员。与后者类似。 乍一看,这可能意味着一项法律条款侵犯了那些未经大学培训而行使这一职责的人的尊严,从而造成所谓的不当歧视。

然而,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马  WhatsApp 数据  尔科·奥雷利奥部长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理解并非如此。该一致结束的一次虚拟会议上对特析中做出的,产生了普遍反响(主题 1049)。 让我们看看部长报告员 票结束辩论的部分原因: “值得问的是:没有大学学历的药店的技术责任会影响其他人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乍一看,它会对顾客造成伤害,使他们无法获得有关处方药物的信息,以及不适当和不合理的使用。它还揭示了对社区的危害,被认为是健康保护。 社会利益源于有关实践的客观和非个人的控制机制的存在。对职务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指导,而不是以类别为指导。



考虑到这些因素并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我得出结论认为,第 5 条和第 6 条第 I 款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对社会的保护,面对有能力从事的职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我否认非凡。论文法律第 5 条和第 6 条第 I 项似乎符合宪法,因为药剂师应对药店负有技术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在问题判断中提出辩论的问题涉及个人利益或某一专业类别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对抗,必须以社区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准。 顺便记住,《劳动法综合法》第 8 条在处理司法和行政决定时规定,在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当局必须依靠判例、类比、公平或一般原则和法律规范,主要是劳动法、惯例和习惯、比较法,“但始终以这样一种方式,即任何阶级或私人利益都不会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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