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Lenio Streck [7]的理解:
“我们不可能在阅读新《刑事诉讼法》第 489 条第 1 款第 IV 款后得出法官没有义务审查当事人的所有论点的结论。当然,只是,符合第 489 条第 1 款的规定。而且,如果指控可能无关紧要,那么法官必须明确说明。换句话说,他必须解释原因。”
否则,那就是“我先决定,然后再考虑”。这有一个名字:司法自由裁量权。
显然,无论谁提出上诉,都希望法出的所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有论点。顺便说一句,这是 NCPC 第 489 条第 1 款 IV 条所说的。因此,没有自由裁量权和主观性的余地。
事实上,法官不是宣誓维护法律和宪法吗?!
然而,仅仅将论点放在报告中而不在推理中逐条地进行论证是不值得的。
最后,菜单上写着“先例”。先例与法律之间有等级关系吗? 关键的解释学问题:具体案例是否符合“先例”?
在具体案例中,先例是否对该法律提供了充分的回应?法律上的“适当反应”是什么?斯特雷克[8] 解释道:
“这种对宪法的解释上充分的回应,即正确的回应,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民主法治国家的模式不允许采用程序主义解释,因为这样的计划最终‘产生’了多种反应,助长了自由裁量权、任意性和决策主义。”
换句话说,对法律的充分回应必须具有宪法的DNA。
有一种宪法下的精神分裂症。联邦法律规定了一件事。STJ 的裁决是违反法律的。根据自由定罪和“先例”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决定。 于专业监督的疏忽,高等法院第二小组维持地区医学委员会(CRM)对一名在青少年时期遭受医生性虐待的妇女支付赔偿的连带责任。

卢卡斯·多特 弗朗西斯科·法尔考 (Francisco Falcão) 部长,STJ Lucas Pricken案件报告员 犯罪发生在因喉咙痛而就诊期间。虐待发生后,受害者开始接受心理治疗以应对创伤。
首先,CRM 和该医生工作的市政府被责令共同支付 120,000 雷亚尔的精神损失费,此外还赔偿物质损失费,具体数额待确定。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医生自年轻时“患有非常严重的精神疾病”,并表示他“永远无法行医”。在这名少年案件发生之前,有人怀疑他有不当行为,他甚至被驱逐出两个医疗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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