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理解是,无根据的裁决必然
导致既判力的形成,制度对于裁决的依据不加区分。但对于一些人来说,考虑到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证据不足而驳回请求的决定的效力,基于此理由做出的不予受理请求的最终决定并不构成实质既判力。这是因为毫无根据本身只能基于对确定性的否定判断,而这不会发生在上述假设(纯粹的怀疑状态)中。其次,讨论了该 WhatsApp 数据 解决方案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采用,或者仅根据拟议法采用。 最初,争论集中在科学方面,即“案情判断”和“既判力”的概念。然而,我们打算审查的先例是建立在社会学基础之上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它对建设真正的民主进程构成了风险。 该判决的中心论点可能是“社会保障需求的特殊性”,其基础是“那些在法庭上寻求社会保障福利的人所处的不利社会环境”。因此,“社会保障索赔的判断必须着眼于支持投保不足的一方,因此,他们受到法律保护,保证严格的程序制度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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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论述的基础是法官作为资格不足一方的“监护人”,其职能是弥补律师提供的技术辩护的缺陷,据称,律师的资格不如负责这一任务的机构。分配正义。司法机关以“弱者”权利的名义,扮演社会超我的角色[ 1 ],在程序关系中对同样行使诉求的被告人的权利做出妥协。 “社会程序法”的思想是公共程序概念的结果,它是在对自由国家个人主义的反应的基础上形成的。惰性和被动的法官形象只会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目的,因为过度的形式主义会鼓励维护阶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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